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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公告
Date:2018-11-01 Source:本站
关于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公告
自《厦门口岸集装箱卡车运费参考价及服务规范》(以下简称“参考价规范”)发布执行以来,燃油价格持续大幅度上调,根据“参考价规范”规定和近期国内燃油价格变动情况,综合考虑货源和调价对货主造成的成本压力等因素。经研究制定燃油附加费参考价。具体如下:
一、征收标准
1. 运距1——100公里 加收100元/自然箱燃油附加费。
2. 运距101——200公里 加收150元/自然箱燃油附加费。
3. 运距201公里以上参照上述标准与货主协商定价。
二、燃油附加费与运费一并收取,开具运费发票。
三、燃油附加费征收自2018年11月5日起执行。
四、请各会员企业做好与货主(货代)的沟通和交流工作,保证服务质量,杜绝恶意涨价。
如有疑问,请拨打集装箱运输协会服务热线咨询(0592-6029582)。
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
2018年10月31日